本报北京8月10日讯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一起因汽车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破致乘车人死亡引发的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汽车生产厂家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简称三菱汽车会社)赔偿事主林志圻的妻、子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死亡赔偿金等人民币496901.9元。
1996年9月13日早5时50分左右,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干部林志圻乘坐三菱越野吉普车由莆田市前往福州市林志圻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汽车以90—100公里/小时的车速驶至福厦公路某路段时,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破并形成一个大约口杯大小的洞,此时林志圻已处于昏迷状态。林志圻因抢救无效死亡。该医院诊断结论,林志圻因爆震伤猝死。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志圻是在乘坐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前风挡玻璃突然爆破,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前风挡玻璃是否存在产品缺陷是本案双方当事人诉争的焦点。根据证据认定林志圻系爆震伤猝死、林志圻非因钝器击伤死亡、林志圻非因司机驾驶不当或追尾等外力因素导致死亡。因证据不能证明三菱汽车会社的前风挡玻璃不存在产品缺陷,故据此作出上述判决。